(一)排查范围
1、A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排查,由镇安办牵头组织,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2、B类:非高危行业,由镇归口职能管理部门组织,镇安办配合,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3、C类:社会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和设施、道路、交通等按管辖权属和职能部门归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二)对排查出的隐患,有关单位应严格按“四定”即定人员、定项目、定时间、定经费落实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镇政府。
(三)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强制性防护措施,并分别纳入整改计划,限期落实整改。
(四)对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未完成隐患整改的,可启动简易程序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按一般程序予以处罚;因拖延整改而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失职责任,可运用行政处罚高限标准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