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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谢珊、李和苇二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旌区劳人仲案[2026]44、45号)。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开庭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日内。本委定于2026年4月23日上午9:00在德阳市旌阳区泾河路136号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德阳市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