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武宏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工伤职工方世明(身份证号:510603********1516),2026年1月12日该职工向我中心申请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我中心于2026年4月13日经审核批准由工伤保险基金向该职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截至2026年7月已支付82403.8元(大写:捌万贰仟肆佰零叁元捌角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从工伤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因你单位未在催告书规定时限内支付相关工伤待遇,我中心在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依法取得要求你单位偿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现请你单位对以上偿还金额予以确认,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我中心,逾期不提出的,视为你单位对偿还金额已核对无误,并予以认可。
联系电话:0838-2556851。
德阳市旌阳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202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