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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
索  引  号: sjyq-2023-154588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9-08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交通局报送员
公文种类:作为 行为 行政处罚 法定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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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86号)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