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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德阳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sjyq-2023-154478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6-01-12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民政局报送员
公文种类:德阳市 民政局 印发 养老 机构 等级评定 管理办法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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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各区(市、县)民政局、经开区社会保障局:

现将《德阳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切实发挥等级评定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作用,做好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德阳市民政局

   202354


德阳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加强养老机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养老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 38600-2019)、《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川民发〔202216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是指按照本办法和《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评定指标体系》等相关文件要求,通过自愿申报、组织评定、确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作出等级评定结论、颁发等级牌匾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依法办理登记并备案的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活动。

第四条 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分为一般养老机构和农村敬老院两种类型。其中:一般养老机构主要包含公办老年养护院、社会福利院和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等。

一般养老机构评定等级采用五个等级,从低到高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分别授予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

农村敬老院评定等级采用三个等级,从低到高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分别授予一星、二星、三星。

第五条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公开透明、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独立公正、动态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评定基本条件

第六条  养老机构应合理申报评定等级。首次参评的一般养老机构,最高申报评定四级。

第七条  养老机构申请等级评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办理登记并备案,且在有效期内;

2.开办运营一年以上;

3.遵守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申报三级及以上的一般养老机构,还应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第5.4条第b项相关要求建立适用于本机构的、较完善的制度体系,且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或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MZ/T 170-2021)相关要求建立适用于本机构的、较完善的服务标准体系,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第八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进行等级评定:

1.一般养老机构出现《德阳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指标:一般养老机构》明确的一票否决情形;农村敬老院出现《德阳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指标:农村敬老院》明确的一票否决情形;

2.截至评定之日一年内发生消防、治安、食品安全等事故,两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刑事案件,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3.截至评定之日一年内存在违反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评定机制

第九条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组织协调、配套政策制度的制定及评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实施全市一般养老机构二至四级等级评定,抽查一般养老机构一级等级评定和农村敬老院一至三级等级评定;对本市范围内申报养老机构五级等级评定的资料进行审查,协助省民政厅开展五级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

区(市、县)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实施本地区一般养老机构一级等级评定和农村敬老院一至三级等级评定;对辖区内一般养老机构申报二级及以上等级评定的资料进行审查,协助市民政局开展一般养老机构二级及以上的等级评定。

第十条  市民政局根据《德阳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区(市、县)参照建立当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一条  市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德阳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库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库,开展一般养老机构二至四级等级评定,抽查一般养老机构一级等级评定和农村敬老院一至三级等级评定。区(市、县)参照建立当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库,或申请使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库,开展一般养老机构一级等级评定和农村敬老院一至三级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每年集中组织一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由民政部门统一通报、发放证书、颁发牌匾。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三年,自通报公示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评定程序与要求

第十三条  一般养老机构二至四级等级评定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民政局印发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通知;

(二)养老机构对照《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指标》进行自评,结合自评情况,向区(市、县)民政局申请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并提交以下材料:

1.《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

2.《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自评表》;

3.申请三级及以上等级评定的一般养老机构,还应提交养老机构服务制度或标准体系建设相关文件。

养老机构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区(市、县)民政局对养老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评定条件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机构在规定时限补齐相应材料;对不符合评定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正式答复。

区(市、县)民政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均应对符合参评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评定申请后,组织对申请二至四级评定的一般养老机构进行评审;对申请五级的养老机构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

(五)市评定专家组应按照《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指标体系》要求,综合采取远程审核、现场查看、现场访谈、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召开首次评审会议。评定小组推选评定组长,评定组长介绍评审的目的、范围、方法和程序;参评养老机构负责人向评审专家组介绍机构基本情况。

2.开展现场评审。评定专家依照评定依据,对照参评养老机构提供的佐证材料进行现场评审,并对扣分项给出扣分依据。

3.召开闭门评审会议。专家组根据现场审验情况,开展评定讨论,给出结论性意见。

4.召开末次评审会议。专家组将评估结论性意见进行现场通报,并填写《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论表》后报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参评养老机构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市、县)民政局提出重新核定书面申请,由区(市、县)民政局报市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议。市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充分调查评审情况,必要时安排复评。

(六)市评定委员会审核评定结果,确定评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养老机构的评定工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市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实名反映。市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人员认真核实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当及时告知反映人,并通报相关养老机构。

(七)市民政局应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告,向通过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送达评定结果通知,并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评定结果为二级至四级的一般养老机构由市(州)级民政部门在结果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报送至民政厅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区(市、县)民政局应当参照以上程序,与市民政局同步安排组织开展一般养老机构一级等级评定和农村敬老院一至三级等级评定。

评定结果为一级的一般养老机构和一级到三级的农村敬老院,由各区(市、县)民政局在结果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评定期间,评定专家有权要求养老机构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和指派工作人员负责说明情况,养老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说明或提供材料。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评定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评定档案管理制度,对评定过程中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评定申请表、机构自我评价表、专家评分表和评定结论表、专家组名单、委员会审议会议纪要等)妥善保管、留档备查,不得用作等级评定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章 回避与复评

第十七条  评定委员会委员、评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主动申请回避:

1.与参评养老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2.曾在参评养老机构任职,离职不满两年的;

3.与参评养老机构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定结果公正关系的。

需要回避的评定委员、评定专家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十八条  在评定等级有效期内,评定委员会每年对养老机构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复评。

复评低于原评定等级标准的,由评定委员会按照复评结果作出降低或取消原评定等级的决议。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评定权限以书面形式将决议告知该养老机构,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等级管理

第十九条  等级证书和牌匾式样由民政厅统一制定。获得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将评定等级牌匾悬挂在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显著位置。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评定等级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可以申请重新评定;前一次等级评定一年后,可以申请升级评定。评定程序与首次评定相同。

评定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评的养老机构,原评定等级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被降低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在两年内不得提出升级评定的申请,被终止评定或取消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在两年内不得提出等级评定申请。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在评定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民政主管部门作出终止评定的处理;已经取得评定等级且仍在有效期内的,由相应民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评定等级的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1.等级评定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有伪造、涂改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致使评定情况失实的;

2.违反评定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影响评定人员的公正公平性,干扰评定工作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4.存在欺老虐老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存在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6.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养老服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评定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应在到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原评定证书、牌匾主动退回民政部门;被取消评定等级、降低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在收到取消或降低评定等级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原评定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拒不退回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等级评定委员会委员、评定专家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不具备履职能力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评定专家、工作人员资格。

评定人员不得以评定名义和身份开展与评定无关的活动,不得以评定为名干预养老机构运营,牟取非法利益。

评定委员会对评定人员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定工作,影响评定结论公信力的,应当及时纠正。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加强对评定机构、评定人员、回避制度、评定程序、评定等级、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监督审查,畅通监督渠道,确保评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可作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以及养老机构制定护理费、床位费等收费标准的重要依据,在养老机构享受优惠政策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不得以等级评定名义向养老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德阳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附件:1.德阳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管理办法

   2.德阳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库管理办法


附件1

德阳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依据德阳市民政德阳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市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的建设和管理。

区(市、县)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会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评定委员会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独立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评定委员会由德阳市民政局牵头成立,委员名单报省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评定委员会在德阳市民政的监督指导下,委托相关单位或者聘请第三方专业组织成立由民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的专家组成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统筹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第六条  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主任由德阳市民政分管养老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评定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德阳市养老服务发展促进中心

第八条  评定委员会统筹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并指导德阳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委员产生

第九条  评定委员会委员采取个人申请或者组织推荐的方式产生,报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定。

第十条  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热心于养老服务事业,自觉维护老年群体的权益;

2.有较为丰富的知识和经验,熟悉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有关领域的法规政策,在养老行业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较高威望;

3.思想素质好,廉洁奉公、客观公正,具有较强独立的观察、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

4.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岁(有特殊社会影响力的经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决议通过的除外)。

第十一条  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任,但每人连任不得超过三届。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换届或对其成员作出调整。

第十二条  评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再继续担任职务:

1.任期已满无意继续连任;

2.本人书面申请退出的;

3.聘任期间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并经评审委员会决议;

4.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5.工作调整或其他原因不便继续担任。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评定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1.指导监督德阳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总体工作,发布评定配套政策、制度;

2.讨论和审议年度整体工作,研究部署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对评定规则性条款争议的解决;

4.对评定结果的审核、确认与发布;

5.对其他需行使委员身份事项的执行。

第十四条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

1.接受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

2.解读德阳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相关政策及制度;

3.负责德阳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整体组织及管理;

4.建设和管理德阳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库;

5.对等级评定过程和结果的沟通、组织、协调管理;

6.对评定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效的资源保障;

7.受理评定委员会成员的加入与退出;

8.组织、安排评定委员会议事会议,解决评定工作中事务性争议;

9.执行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办公室根据需要召集全体委员工作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其重大决议应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签字同意后视为有效。

第十六条  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包含电话、视频、邮件等方式),事后应经委员本人签名确认投票。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评定委员会委员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应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被邀请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八条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所有会议均应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评定委员会主任审阅批准后印发各委员。

第十九条  评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主动申请回避:

1.与拟审议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2.与拟审议的事项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定结果公正关系的。

第二十条  需要回避的评定委员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书面决定。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民政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德阳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德阳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队伍的管理,保障评定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德阳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市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定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评定专家库由德阳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和管理,主要用于德阳市二至四级一般养老机构的评定以及对其他等级养老机构评定的抽查。

第四条  各(区、市)县可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需求,申请使用市级评定专家库,也可参考本管理办法建立和管理当地评定专家库,主要用于辖区内一般养老机构一级等级评定和农村敬老院一至三级等级评定。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定专家库成员(以下简称:评定专家)按照从业领域、从业经历、职业类别进行分类,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内容,评定专家分为环境类评定专家、设施设备类评定专家,运营管理类评定专家和服务类评定专家四类。

第六条  评定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在评定工作中能够做到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能够认真、廉洁地履行职责,无刑事犯罪和重大违法违纪记录;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三)环境和设施设备类专家应具备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等相关领域5年(含)以上工作经验,以及3年(含)以上从事养老行业工作背景;运营管理类专家应具备5年(含)以上养老服务行业研究、监督或管理经验;服务类专家应具备5年(含)以上养老服务行业服务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四)熟悉养老行业相关的各类政策和制度,掌握养老服务、卫生健康、安全管理、标准化等相关业务;

(五)具备与养老机构服务等级评定工作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判断和沟通能力,并通过选拔程序的考核,能独立开展现场评定工作;

(六)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岁(有特殊社会影响力的,经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能胜任现场评定工作。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评定专家的选拔采取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的方式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报名。申请人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资料如下:

(一)《德阳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申请表》;

(二)专业成就佐证材料复印件;

(三)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九条  资格审查。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审查结果。

第十条  评定培训。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应参加由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培训。培训内容包含:评定管理办法、评定细则、评定程序和评定纪律等。

第十一条  培训考核。培训结束后,申请人应经过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统一考核。

第十二条  结果公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公示考核合格的申请人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评定委员会批准及发布评定专家名单,颁发聘用证书。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定专家的资历背景、专业技能、参评表现、社会贡献等,对评定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评定专家聘用期不超过3年。聘用期满前一月,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其履职情况并征求本人意愿办理续聘手续,重新颁发聘用证书。

第十五条  评定专家每年至少完成2家养老机构的评定任务,且每年参加不少于48学时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相关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  评定专家人数应能保障评定工作顺利开展,出现空缺时,按程序增补,并及时更新和公示名单。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评定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评定活动过程中,对评定对象相关情况的知情权,可要求查阅与评定活动有关的各项材料;

(二)在评定活动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三)对个人负责部分的评定结果,独立行使表决权;

(四)抵制和检举评定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五)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六)获得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八条  评定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相关要求,熟练掌握评定相关专业技能;

(二)按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参加评定工作;

(三)自觉遵守评定纪律并接受相关方的监督;

(四)积极参加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相关活动和继续教育和培训;

(五)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评定意见,对评定记录和结论需亲笔签名确认,并承担相关责任;

(六)在评定活动中若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组织方反映情况;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六章  评定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受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材料后,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依据被评对象的申请等级,随机从评定专家库中抽取评定专家,组成现场评定小组,实施现场评定。

第二十条  评定专家的抽取应遵循随机性、权威性、回避性和全面性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现场评定小组评定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应至少包含1名环境类评定专家、1名设施设备类评定专家、1名运营管理类评定专家和2名服务类评定专家,现场评定小组组长由现场评定小组成员推选确定。

第二十二条  评定小组组长按要求行使以下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评定规则,对现场评定工作负责;

(二)主持现场评定工作会议,合理安排现场评定计划和进度,保障完成现场评定任务;

(三)协调和处理现场评定出现的分歧;

(四)提交评定结论。

第二十三条  评定小组成员按要求行使以下职责:

(一)在评定范围内,遵守评定纪律,按要求工作;

(二)保持客观性,根据评定中得到的信息进行分析;

(三)策划并执行所分配的工作;

(四)根据客观事实情况进行打分,对于扣分项要明确给出扣分依据;

(五)报告评定结果,整理有关评定的文件和记录;

(六)配合和支持评定小组组长的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和评定委员会应加强评定专家履职的监督管理,通畅监督渠道,确保评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二十五条  建立评定专家信息档案,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履职情况、继续教育和培训情况、参加相关活动记录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  评定专家违反规定、干扰正常评定工作秩序的,民政部门或评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取消其评定专家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八章  履职要求

第二十七条  评定专家应合理行使专家权利,主动履行专家义务。

第二十八条  评定专家应在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委派下参加评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  评定工作应依据《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德阳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评定程序进行。现场审核要按环节逐一记录实际情况,并据实评分。

第三十条  评定专家参加现场评定时,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的,应提前1个工作日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评定专家应及时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申请回避:

(一)本人或亲属在被评对象2年内有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以及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因有效投诉有待处理的;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的。

第三十二条  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评定工作谋取私利,不得收取被评对象的礼品和礼金,不得私自以评定专家名义开展与评定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评定工作中,应公正对待被评对象,不得传播错误或易产生误解的信息,不得擅自以专家库专家名义对外评价项目、产品或服务,或发表不当言论。

第三十四条  保守被评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未经同意,不得公开或向第三方披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未公开的文件、资料和其他信息。

第九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五条  评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专家资格,收回聘书,予以解聘:

(一)报名信息和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因违纪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因言行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评定工作两次以上的;

(四)在聘期内脱离相关行业领域工作超过6个月的;

(五)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定工作的;

(六)本人自愿申请退出的;

(七)其他不宜继续作为专家库专家情况的。

第十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民政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德阳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申请表

个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贴照片处)

出生日期

籍贯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联系电话

最高学历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现从事专业

工作单位

现任职务

离退情况

通讯地址

申报评定类别

评定类别

申报依据(从事专业经历、年限)

主专业:£环境类               £设施设备类

        £运营管理类           £服务类

辅专业:£环境类               £设施设备类

        £运营管理类           £服务类

执业/职业资格情况

证书名称

颁发机构

证书编码

取得时间

有效期限

职称情况

证书名称

颁发机构

证书编码

取得时间

有效期限

主要工作经历

工作单位

起止时间

职务

专业领域成果(包括:著作、课题、奖励等)

参与评审的项目经历

项目名称

所属行业

项目发起单位

时间

申请人承诺书

本人承诺以上填写及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果不实,一切后果由我本人承担。

如果成为德阳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库专家,我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定专家职责,始终遵守《德阳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签字:

       

所在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