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德阳市旌阳区涉农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六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德阳市旌阳区涉农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省人大《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省发改委等9部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省发改委《关于以工代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旌阳区涉农项目建设的实际,按照公开、公平、规范、高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旌阳区涉农项目是指中、省、市、区财政和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工商资本投入农业农村建设的项目,重点包括村庄建设项目、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进行建设管理(上级有明确要求的项目除外)。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三条 涉农项目申报条件
一、群众基础好。项目区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开展涉农项目建设(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二、村级领导班子强。村“两委”班子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能带领村民开展涉农项目建设,实现项目建设的目标。
三、发展潜力大。村内有一定产业基础和条件,通过建设涉农项目,带动产业发展逐步实现产业兴旺,推进村民快速持续增收。
四、具有示范效应。带动范围广、受益人口多,经济和社会效应明显,对推动实现乡村振兴能形成可供借鉴推广的典型经验。
五、基层重视。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重视涉农项目建设工作,将涉农项目建设纳入重要工作内容,出台措施、落实人员,有序推进涉农项目建设。
六、试点示范先行。被上级确定为乡村振兴、乡村治理、人居环境整治、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示范镇(街道)、农业园区、示范村、特色小镇、示范点等应当优先申报。
第四条 建立涉农项目储备制度
涉农项目按“村申报、镇(街道)初审、部门审核、区审定”的程序进行。镇(街道)初审各村申报项目时,应围绕我区乡村建设行动重点任务,分为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3个类别,按行业管理要求与资金来源,分类报送区级各部门审核。
区级各部门应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审查项目,优先纳入群众需求强烈、短板突出、兼顾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改善的项目。除“一卡通”方式实施的惠民惠农项目外,各类涉农项目均应在当年9月底前报区统筹办备案,备案的涉农项目作为下一年度优先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 涉农项目的审批
旌阳区涉农项目库由区委、区政府审批。审批前由区统筹办组织发改、财政、农业农村和其他行业部门及镇(街道)进行项目入库集中审查,按照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求好不求快,干一件成一件的原则,审议有关镇(街道)和主管部门申报的涉农项目,并形成申报方案报区委、区政府审定。经区委、区政府审定的乡村振兴暨涉农项目库,为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项目总体方向和内容,分为新建项目、续建项目、储备项目等。项目业主、镇(街道)可根据资金安排和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经区级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年度内因上级政策和资金调整的增(减)项目,经相关程序批复后,应及时作入(出)库管理。
第三章 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涉农项目的实施方式
旌阳区涉农项目实施分为政府投资、财政补助等方式。
一、政府投资项目
(一)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德阳市旌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德市旌府发〔2022〕10号)进行管理。
(二)人居环境、农村供水、村内道路、文化和体育、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等量大面广、建设内容较为单一、技术方案比较简单、总投资400万元以下单体项目或1000万以下整县整镇(街道)推行的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按照附件1《德阳市旌阳区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实施细则》管理。
二、财政补助项目
(一)对于村委会作为业主的财政补助100万元以下村民自建项目,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方式推进建设,按照附件2《德阳市旌阳区村民自建涉农项目实施细则》管理。
(二)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实施的财政补助400万元以下项目,可以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推进建设,按照附件3《德阳市旌阳区以奖代补涉农项目实施细则》管理。
三、推广以工代赈方式
涉农项目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并按照附件4《德阳市旌阳区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实施细则》管理。
第七条 项目用地管理
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项目业主应报请区自然资源分局或镇(街道)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作为项目实施方案附件一并报送主管部门。未通过用地审查的,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审查实施方案,项目业主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项目用地审查流程如下:
1. 项目涉及用地不改变耕地土地属性的,无需办理用地手续,由镇(街道)审核即可。
2. 涉及建设用地的项目,业主应提供项目用地矢量数据(2000坐标系)报区自然资源分局审查,项目应当符合镇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村规划要求。
涉及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须向区自然资源分局申请出具用途管制意见,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严禁占用耕地实施非农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需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相关手续(省政府批准),同时,纳入耕地进出平衡方案。
设施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一般耕地的,由乡镇审核,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进行上图备案,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涉农及批准用途,严禁扩大设施农用地使用范围。
第八条 项目建设管理
项目镇(街道)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涉农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项目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初审、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组织项目建设和初验并提请区级主管部门验收。
项目村“三委”(村支委、村委会、村监委会)在项目选择、方案编制、合同签订、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等采用“村三委讨论-公示-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建管模式,实现“民事、民议、民管”,充分保障广大群众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项目镇(街道)、项目村监委会全过程监督项目建设。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预算造价、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验收等各关键环节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全程监督,严把项目质量、防止违规操作。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项目建设。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鼓励优先由具备相应组织实施能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对农业社会化服务、道路养护、林业绿化、环境卫生等公用服务项目,鼓励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自或合作投资兴建农业产业化基地、农产品冷链仓储加工等项目。
项目库下达后,项目业主、镇(街道)应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最大程度用好施工季节。具备施工条件后,要抓紧实施工作,原则上要在明确的实施期限内完成。项目实施过程中,区级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项目业主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和批复的方案进行建设。
项目业主由于自身项目管理经验或技术力量不足的,可选择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项目管理单位进行代建管理。具体项目按“一事一议”程序报区政府批准。
第九条 项目变更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变更,按照《德阳市旌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德市旌府发〔2022〕1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村民自建和以奖代补项目的变更,应由项目业主提出变更事项,清晰说明项目变更原因、变更事项和拟变更资金额。镇(街道)初审后报请区级主管部门审查。区级主管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组织有关单位现场踏勘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凡是原实施方案符合国家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能满足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变更。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确需变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变更建设内容、建设区域和建设周期的,由区级主管部门审批变更事项;变更建设方式、主管部门的,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后执行;变更投资额度的,变更额度在30%以内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后执行,变更额度超过30%的,原则上不予变更调整。
第十条 招标投标与竞争性选择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招标投标的,按照《德阳市旌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德市旌府发〔2022〕10号)、《德阳市旌阳区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村民自建和以奖代补项目,应通过竞争性选择方式自行确定施工单位以及单项合同超过1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竞争性选择可通过代理机构公开进行。鼓励优先由具备实施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领办的公司、专业合作社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管理
涉农项目业主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时,必须明确相关违约责任,因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致使出现工程变更或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中介服务机构的违约责任。在项目交(竣)工前,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服务费的支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
涉农项目发生的中介服务费应计入项目投资,费用标准应不高于现行行业指导价格标准。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涉农项目业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区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并在区审计局、区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使用进行内部审计。涉农项目接受社会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加大对涉农项目投诉举报的查处力度。
第十三条 公告公示管理
一、公告公示方式。区级公示由区级主管部门通过旌阳区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s://www.tfjy.gov.cn)及时公开;镇(街道)、行政村重点利用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广播等形式对本辖区内项目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单位应保管好文字、图片、影像等公告公示资料。实施公告公示应符合经济适用、清晰规范的要求,杜绝形象工程,严禁建设豪华公告公示牌。
二、公告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项目业主、施工方及责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其中:产业类项目公告公示内容应增加受益主体,以奖代补类项目公告公示内容应增加补助标准。
三、公告公示时间。在确定施工方后3日内、项目开工前10日内和项目竣工后10日内三次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公告公示后有质疑的,公告公示单位应及时给予答复,对未给予答复或答复不满意的,质疑人可向区级主管部门反映,区级主管部门应当面或电话进行答复,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处理。
第四章 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管理
一、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方式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德阳市旌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德市旌府发〔2022〕10号)的相关规定开展工程竣工验收。
二、以村民自建、以奖代补方式实施的涉农项目,按照《德阳市旌阳区村民自建涉农项目实施细则》《德阳市旌阳区以奖代补涉农项目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开展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竣工结算
涉农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对项目进行竣工结算。
一、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方式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德阳市旌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德市旌府发〔2022〕10号)》《德阳市旌阳区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二、以村民自建方式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实施的工程建设类项目,按照《德阳市旌阳区村民自建涉农项目实施细则》《德阳市旌阳区以奖代补涉农项目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财政资金管理与拨付
涉农项目资金实行专项库款保障制和区级部门报账制,资金拨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
一、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乡村振兴方面的资金,均纳入专项库款保障管理。纳入专项库款保障的中、省、市乡村振兴资金,直接调拨至我区在金库开设的乡村振兴专项专户。区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由区财政局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将资金匹配调入乡村振兴专项专户。
二、以政府投资方式实施的项目,原则上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按政府投资有关规定拨付进度款,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结算、决算。
三、以村民自建、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实施的项目,原则上采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结算、决算。
四、属于上级明确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范围,需发放给个人的资金全部实行“一卡通”发放。
第五章 后续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档案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的资料收集和整理,建立规范的项目档案并电子化管理,不断总结项目建设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资产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资产底数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主体责任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涉农项目运行管理制度,落实涉农项目管理责任制,落实财政资金形成的集体资产监管、收益分配使用的机制,确保项目建设成果长期发挥效益。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可依法依规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管护和经营,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建设形成的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护经营,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处置等必须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进行。建设形成的到户资产,原则上归属农户所有,在村集体的监督指导下,由农户自行管护。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以奖代补的项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业经营主体协商使用方式,若涉及拆迁或征地,按照旌阳区征地拆迁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绩效评价
项目建成运行以后,由项目镇(街道)负责开展绩效评价自评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要对项目的综合效益进行绩效评价,并将有关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区政府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项目预算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德阳市旌阳区涉农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德市旌委办〔2021〕60号)、《旌阳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试行)》(德市旌委办〔2019〕1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德阳市旌阳区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实施细则
2. 德阳市旌阳区村民自建涉农项目实施细则
3. 德阳市旌阳区以奖代补涉农项目实施细则
4. 旌阳区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实施细则
附件1
德阳市旌阳区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川发改农经〔2021〕43号),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批内容,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实效,节省报批成本,加快项目实施,进一步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抓紧补齐“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成立村庄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村庄建设项目规划、实施方案初审、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组织项目建设和初验并提请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复验、建后管护等工作。
第三条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人社局、区供销社、区乡村振兴中心等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牵头落实村庄建设项目适用简易审批的配套措施,统筹做好村庄规划编制、项目谋划储备、任务清单下达等工作,以流程优化、内容简化、时限缩短为目标,不断推动村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适用范围
人居环境、农村供水、村内道路、文化和体育、支持村集体经济产业发展等量大面广、建设内容较为单一、技术方案比较简单、总投资400万元以下单体项目或1000万以下整县整镇(街道)推行的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包括:
1. 农村公路建设,包括村内道路、聚居点巷路及停车场、路灯、绿化、电力和供排水管线迁改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包括灌排渠、提灌站、机耕道、农村河道山塘清淤、堰塘沟渠、小型水库修建修缮等;
3. 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治理、人工湿地、农村厕所建设及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利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体系建设和分类减量与利用等;
4. 村容村貌提升,包括乡村绿化美化和生态修复、农村彩钢棚整治、农村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三线”维护梳理、村庄应急体系建设、传统村落与历史名镇保护和开发等;
5. 村级社会事业,包括卫生、文化、体育、教育、就业、养老等农村社会事业建设;
6.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
7. 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场所建设、农产品初加工、农业种养设施、冷链物流与仓储设施、农文旅融合发展项目等;
8. 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五条 不适用范围
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工程,以及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修造类、能源类等项目,不得使用简易审批。房屋装饰装修类项目,若有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增加房屋设计载荷等涉及房屋安全的情况,视同为房屋修造类项目,不适用简易审批。按照城乡融合发展要求,已经纳入城市一体管理的村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核准备案手续,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要求
第六条 前期工作要求
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要确保前期工作深度。实施方案(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应包括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性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布置图和初设图,投资概算和资金预拨方案、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覆盖村组范围及服务人口、管护方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意见,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内容。实施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按行业标准审查后,报区发改局批准。各部门不得在法律法规外,自行设立其他证明材料或审查意见。
第七条 报批文本编制方式
允许项目单位自行编制实施方案,或者以项目单位为主、辅以专业技术人员咨询服务,编制实施方案。鼓励采用表单方式明确文本内容。
第四章 基本程序和项目审批
第八条 项目审批程序
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只批复实施方案。经批准的实施方案,作为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严禁未经审批或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以其他部门的审批事项作为前置条件。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除个别涉及法律法规明确的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等项目外,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项目预算编制
项目业主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工程预算。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工程预算须经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不得超出概算批复中的工程建安投资。业主单位原则上应在全部设计施工图完成、项目预算编制后将项目所涉及的全部工程一次性报区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财政评审完成后,所有增减项目一律按照工程变更处理。未经政府批准或立项的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各类评审。业主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期间承诺减少的工程子项,原则上不得在施工阶段变更增加。
第五章 项目发包方式
第十条 依法招标采购
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各类村庄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
整县整镇(街道)推行的村庄建设项目,其子项目由不同项目业主组织建设实施,且该子项目达不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对于抢险救灾以及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以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项目业主的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人,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第十三条
对可以不进行招标、政府采购的村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可以自行确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项合同未达到招标限额的施工单位。自行确定的,通过竞争性选择确定。各镇(街道)不得自行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标准,不得自行下调应当招标投标的限额。
第六章 项目建管
第十四条 决策过程
坚持“民事、民议、民管”的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参与集体决策,村委会采用“收集村民建设需求—村三委讨论—公示—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项目选择模式确定本年度建设项目,充分保障广大群众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第十五条 实施过程
对于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村庄建设项目,各镇(街道)要综合考虑村庄实际和工作基础,确定项目法人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作为项目法人。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实施的村庄建设项目,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等开展建设。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当地群众组建施工队,承接工程。
第十六条 建后管护
支持将政府投资村庄建设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由项目法人移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管护和经营,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按照“谁受益、谁负责”原则,明确管护主体责任。经营性为主的农村基础设施,采用“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方式开展建后管护。
第七章 项目监管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项目咨询、招标代理及工程预算编制、勘察、设计、测绘及检测、监理等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德阳市旌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德市旌府发〔2022〕10号)相关规定执行,督促中介机构兑现履约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内容和相关要求推进项目建设,严禁未批先建。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工程变更的,应当严格按照《德阳市旌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德市旌府发〔2022〕10号)相关规定执行,履行变更程序。
第十九条 健全监管机制
项目镇(街道)要建立村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完善项目村民决策监督机制、公开公示机制、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情况发生。村监委会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督,可组织老党员、老村干部、村民代表、乡贤等协助加强对村庄建设项目的监督。
第二十条 强化资金监管
各项村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进行专项核算。项目镇(街道)要加强项目工程实施前后影像资料采集对比,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严格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滞留、套取、虚假冒领建设资金;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提取工作经费。涉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提高资金绩效
区财政局要按实施方案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启动时,可预拨部分启动资金或前期工作经费,预拨比例根据合同约定或视项目具体情况由项目主管部门确定。项目实施中,要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决算拨付资金。项目合同、项目验收情况、决(结)算审核和工程量复核结果以及经各方确认的用工清单(天数)、工程量、材料采购相关凭证等作为项目资金拨付和结算的依据。不得将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等履职行为的前置条件,不得强制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规范工程验收
项目完工后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业主应按照项目竣工验收的要求,认真收集、整理项目有关资料,并对项目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由项目业主进行初验后,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本行业规范指导建设单位开展竣工验收。验收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所发生费用在项目资金中列支。实行项目工程质量“一票否决制”和“终身追责制”,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质量问题的,一律不得支付建设资金,不得通过验收。违规出具验收合格报告者,要严肃追责。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要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二十三条 落实档案管理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提出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均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并电子化管理,及时将工程资料分别向主管部门和相关镇(街道)备案。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村庄建设项目质量。要在规划中加强主动对接、在实施过程中加强监督管理,在竣工验收阶段做好指导、整改提高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加强部门协作,强化项目督查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对于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将线索及时移交区纪委监委。
第二十六条
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上级有新政策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与《德阳市旌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德市旌府发〔2022〕10号)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上级有其他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2
德阳市旌阳区村民自建涉农项目实施细则
为建立完善我区涉农项目建管机制,增强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动力,赋能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涉农项目为载体,村为基本单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平台,建立和完善涉农项目决策、建设、管护责任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广大村民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现由政府主导向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转变,更好地结合当地实际,就地取材,减少相关环节,节约建设成本,落实管护责任,实现建设、使用与管理相统一,体现群众主体地位,切实增加农民收入,实现涉农项目效益最大化。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财政单项补助额度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技术方案相对简单的涉农项目建设管理,可以依法采取村民自建、直接补助的方式,由村委会组织实施。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修造、桥梁、能源类项目,不适用村民自建。已经纳入城市一体管理的社区涉农项目,可以参照村民自建方式,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第三条 项目业主
项目所在行政村(涉农社区)的村(居)委会为业主。业主在项目的选择、申报和方案编制等环节中,应充分征求群众意见。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依法讨论通过的项目,方可自下而上按“村申报、镇(街道)初审、部门审核、区审定”的程序进行逐级申报。
第四条 实施方案编制
区级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业主进行项目方案设计和预算编制,对实施方案审查后出具审批意见并备案。项目实施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包括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布置图和初设图,项目预算和资金预拨方案、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覆盖村组范围及服务人口、管护方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意见,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组织实施
业主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对技术门槛低、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项目,鼓励优先由具备实施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领办的公司、专业合作社组织实施;鼓励镇级集体经济组织联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揽项目;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跨村域承揽项目。对专业技术较强的项目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工匠施工。业主应结合当地实际,尽可能就地取材和组织当地群众务工,减少相关环节,节约建设成本。
第六条 控制价的确定
为控制项目投资成本,自行确定施工单位以及单项合同超过1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应通过竞争性选择方式。相对简单、实施内容单一的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复后的项目预算即为竞争性选择控制价。相对复杂、实施内容较多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经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确定竞争性选择控制价。
第七条 质量监管
业主应当组建由村民代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参与的项目质量监督小组,对项目建设进行质量监督。对专业技术较强的项目应当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监理机构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项目建设中的主要原材料(钢材、水泥、砖、混凝土、砂浆等)和成品应有产品合格证或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质量检测报告,并纳入监理范围。项目工程质量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是经区级相关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验收认定为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质量问题的,一律不得支付政府补助资金,并督促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方可支付。
村监委会参与项目全程监督,可组织老党员、老村干部、村民代表、乡贤等协助加强对项目的监管。
第八条 项目验收管理
项目建设竣工后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初验,合格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复验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复验,并形成验收报告。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要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复验内容较多的项目,区级抽查复验,抽查复验比例不低于10%。
第九条 竣工结算
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审核。项目合同、项目验收情况、决(结)算审核和工程量复核结果以及经各方确认的用工清单(天数)、工程量、材料采购相关凭证等作为项目资金拨付和结算的依据。项目竣工结算未经结算审核机构审核前,建安费用的拨付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
第十条 财政资金管理与拨付
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上采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区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和资金预算安排,结合项目建设实际,灵活选择预拨或按项目实施进度等方式,向区财政局申报授权支付用款计划。采取资金预拨方式的,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其他
村民自建项目的入库管理、用地管理、建设管理、项目变更、公告公示、资产管理和绩效评价等事项按《德阳市旌阳区涉农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3
德阳市旌阳区以奖代补涉农项目
实 施 细 则
为激发社会资本的动力与活力,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建立完善我区涉农项目建管机制,增强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动力,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撬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服务乡村全面振兴,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聚焦我区乡村振兴重点领域,创新投入方式,打造合作平台,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规范社会资本投资行为,更好满足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多样化投融资需求,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财政单项补助额度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符合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涉农项目,可按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方式实施。
第三条 项目业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国有涉农企业等)为以奖代补(先建后补)项目业主。
第四条 奖补范围
一、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现代种养业、现代种业、现代农机装备、乡村富民产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新型服务业、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农业科技创新、农业农村人才培养、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数字乡村和智慧农业建设、农村创业创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业对外合作等14类项目(具体内容按照《四川省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2022年)》的相关规定),适用于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奖补标准不超过总投入资金的30%。上级奖补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单个项目累计补助不得超过总投入资金的50%。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农村公路养护、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产业化基地、农产品冷链仓储物流加工等项目,适用于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奖补标准由区级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鼓励镇级集体经济组织联合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项目,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跨村域承揽项目。
三、鼓励社会资本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涉农企业开展合作的“新3P”模式,充分发挥社会资本市场化、专业化等优势,加快投融资模式创新应用,为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开辟更多有效路径,探索更多典型模式。
第五条 申报流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业经营主体与项目所在行政村(涉农社区)的村(居)委会是以奖代补项目的联合申报主体,应自下而上按“联合申报、镇(街道)初审、部门审核、区审定”的程序进行逐级申报。
一、以奖代补项目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引导社会资本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不断提升农民获得感。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以奖代补项目,在项目的选择、申报和方案编制等环节中,应充分征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章程讨论通过的项目,方可进行申报。
第六条 实施方案编制
区级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业主进行项目方案编制,对实施方案审查后出具审批意见并备案。以奖代补实施方案必须包括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布置图,资金补助比例、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覆盖村组范围及服务人口、管护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内容。其中,经营类项目应同步编制项目预期收益、联农带农机制、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农产品质量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 控制价的确定
为控制项目投资成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以奖代补项目,自行确定施工单位以及单项合同超过1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应通过竞争性选择方式。相对简单、实施内容单一的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复后的项目预算即为竞争性选择控制价。相对复杂、实施内容较多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经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确定竞争性选择控制价。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以奖代补项目,不做上述要求。
第八条 项目验收管理
项目建设竣工后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初验,合格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复验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复验,并形成验收报告。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要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复验内容较多的项目,区级抽查复验,抽查复验比例不低于10%。
第九条 竣工结算
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审核。项目合同、项目验收情况、决(结)算审核和工程量复核结果以及经各方确认的用工清单(天数)、工程量、材料采购相关凭证等作为项目资金拨付和结算的依据。项目竣工结算未经结算审核机构审核前,以奖代补资金的拨付不得超过项目奖补总额的80%。
第十条 财政资金管理与拨付
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上采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以奖代补项目,可灵活选择预拨或按项目实施进度等方式,经区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向区财政局申报用款计划。采取资金预拨方式的,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以奖代补项目,原则上采取项目结算审核并验收后一次性拨付的方式,经区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向区财政局申报用款计划。上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其他
以奖代补项目的入库管理、用地管理、建设管理、项目变更、公告公示、资产管理和绩效评价等事项按《德阳市旌阳区涉农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4
旌阳区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
以工代赈方式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以工代赈功能作用,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实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领域项目,根据省发改委等9部门《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实施意见》(川发改赈〔2021〕76号)、《关于进一步细化明确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发改赈〔2021〕23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充分认识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重要意义,在补上“三农”领域基础设施短板、夯实农业生产能力建设、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动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配套设施提档升级、丰富乡村文化生活中寻找切入点,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因地制宜实施一批项目,紧盯发挥以工代赈项目“赈”的作用和成效,最大可能提供就业岗位,动员当地农村劳动力积极参与以工代赈项目实施,激发内生动力,拓宽就业增收渠道,增加农村劳动力特别是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其他农村低收入和受灾情疫情等影响农村群众的收入,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第三条
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建设领域和实施范围。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农村生产生活、交通、水利、林业等领域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农牧产业、文化旅游、林业等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须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应参照当地实际务工工资标准进行测算,向当地群众发放劳务报酬不应低于该项目财政资金投入的10%。中省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安排的以工代赈项目参照以工代赈相关上级管理办法实施。
第四条
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实施主体的确定。项目业主可以是区级部门、镇(街道)、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一般采用招标、政府采购、其他竞争性方式确定实施主体。
采用招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实施主体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德阳市旌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德市旌府发〔2022〕10号)进行管理。项目业主应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约定群众劳务组织、报酬发放、技能培训等相关责任和义务,同时将相关条款写入合同,确保劳务报酬发放到位。
村庄建设、村民自建等采用其他竞争性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的项目,按照《德阳市旌阳区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实施细则》《德阳市旌阳区村民自建项目实施细则》管理。项目业主在组织意向性竞争时,应将群众劳务组织、报酬发放、技能培训等相关责任和义务作为竞争的重要条件,并明确写入合同。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具备实施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揽项目。
第五条
积极谋划储备项目。区级各部门在开展相关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谋划、相关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等工作时,要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实施主体的业务指导,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指导项目业主认真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并对用工计划中使用当地农村劳动力比例和劳务报酬发放比例等内容进行论证和说明,明确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和标准。
第六条
以工代赈项目的确定。原则上,以工代赈实施的农业农村领域基础设施项目,由区政府确定审批,采取政府投资方式实施的以工代赈方式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并明确采用以工代赈方式;采取村民自建和以奖代补方式实施的以工代赈方式项目,纳入乡村振兴项目库,并明确采用以工代赈方式。
第七条
广泛动员农村劳动力参与工程建设。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鼓励引导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优先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其他农村低收入和受灾情疫情等影响农村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在确保工程质量和项目进度的前提下,尽量动员当地农村劳动力参与,最大可能提供更多就业岗位。项目要合理设置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本地半劳力或弱劳力低收入群众。要组织项目镇(街道)和村委会与项目实施主体建立劳务信息沟通机制,根据项目实施主体用工需求,做好当地农村劳动力的动员组织工作,为实施提供劳务保障,施工单位要与务工群众签订劳务合同(协议)。
第八条
及时足额发放以工代赈劳务报酬。项目业主在编制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实施方案时,应重点将劳务报酬发放计划、劳务报酬发放标准等纳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镇(街道)要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及时足额向参与务工的劳动力发放劳务报酬,并实事求是制定项目劳务报酬发放情况表,包含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镇(街道)、工种、工时、报酬标准、领取金额等,采取银行代发形式的,要制定代发汇总表并附银行代发凭证,全力保障参与务工劳动力的权益。
区发改局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照当地农民工平均收入水平,制定明确项目所在地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村劳动力劳务报酬标准,积极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审批、投资计划下达、事中事后监管、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规范验收结算。项目实施完成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所属行业有关要求组织项目验收和结算,不得因采取以工代赈方式而降低验收标准和结算要求,对未达到验收标准和劳务报酬支付比例的项目,按照要求进行返工和整改,否则不予结算。
第十条
做好档案资料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形成、谁整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指导项目业主严格落实档案管理责任。项目实施主体是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按照“一个项目、一套档案”的原则收集整理,妥善保管项目申报、项目实施、竣工验收、项目移交总结等各个阶段的档案资料,特别要加强劳务报酬发放台账、务工人员花名册、项目公开公示情况等档案资料收集归档。
第十一条
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的项目入库管理、用地管理、建设管理、项目变更、公告公示、资产管理和绩效评价等事项按《德阳市旌阳区涉农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公告公示应增加当地群众参与务工、劳务报酬发放标准、获取劳务报酬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