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旌阳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为规范公共数据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利用,释放公共数据价值,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四川省数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旌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总体目标
本《办法》是旌阳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规范全域公共数据全流程管理的重要制度支撑。立足辖区政务部门及医疗、教育、供水等各类公共服务组织的数据管理实际,着力打破跨领域、跨部门“数据孤岛”,构建权责清晰、安全可控的公共数据管理体系。通过健全数据共享、开放、利用规则,持续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效能与公共服务水平,助力实现 “高效办成一件事”,增强企业和群众办事获得感;同时激活公共数据要素价值,推动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发展,培育本地数据要素市场,在守住数据安全底线的前提下,赋能全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适用范围、核心定义与管理体系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旌阳区行政区域内,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开展的公共数据收集、汇聚、共享、开放、利用及安全管理等各类数据处理活动。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共数据及相关处理工作,严格遵照国家、省市保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通用条款。
(二)核心定义
本办法所指公共数据分为两大板块:一是国家机关、依法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组织在履职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政务数据;二是医疗、教育、供水、供电、交通运输、生态环保等公共服务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且依法纳入管理的公共服务数据,实现了政务数据与民生类公共服务数据的全覆盖管理。
(三)管理架构与核心原则
全区公共数据管理坚持党的领导,遵循分类分级、依法收集、按需共享、有序开放、合规利用、安全可控的总体原则中国政府网。
区政府统筹全区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将数据要素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数据局作为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统筹、平台运维、共享开放监管、数据要素市场培育等综合工作;各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落实本单位数据管理主体责任;区委网信办、区委国安办、区委保密机要局、区公安分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开展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监管工作。同时明确,所有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工作必须依托一体化公共(政务)数据平台旌阳专区开展,严禁违规新建独立数据通道。
四、重点制度及核心内容解读
本办法围绕公共数据目录、收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利用、安全管理六大环节,构建全链条管理体系,结合辖区实际明确操作规则、办理时限与行为规范,核心内容如下:
(一)统一目录动态管理制度
全区公共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区数据局负责制定编制规范、统筹编制区级总目录;各单位按要求编制本单位数据目录,经区数据局审核后,在一体化数据平台对外公布。
目录实施动态更新:数据信息发生变动的,责任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申请,区数据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更新目录。数据目录需载明数据项、更新频率、共享开放属性、分类分级等内容,筑牢数据标准化管理基础。
(二)数据收集与汇聚规范
数据收集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能够通过一体化数据平台共享获取的数据,不得重复收集。全区推行一数一源、多源校核机制,统一以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别作为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数据标识。
各单位按照应汇尽汇要求,及时向一体化数据平台汇聚数据,保障数据完整、准确、有效,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中断数据共享服务。同时作出两项硬性规定:一是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须配套编制数据清单与目录、预留共享接口,未按要求汇聚共享数据的,不予拨付后续建设、运维经费;二是使用财政资金采购外部数据,须先经区数据局审核,未经审核区财政局不予拨付经费,采购数据统一纳入公共数据目录管理。
(三)公共数据共享管理规则
公共数据共享,是指政府部门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府部门的政务数据或者为其他政府部门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公共数据坚持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按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类。有条件共享数据需明确使用限制,不予共享数据须列明法律法规依据;受限数据经评估、脱敏脱密处理后,可依规调整共享类型。
办理流程方面:无条件共享数据可在平台直接获取;申请有条件共享数据的,相关单位需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共享。数据使用单位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向第三方转递数据,数据使用、存储、销毁等记录留存期限不少于3年;对违规使用、未落实安全措施的单位,区数据局可暂停或终止其数据获取权限。
(四)公共数据开放管理规则
公共数据须经脱密、脱敏处理后向社会开放,按开放属性划分为不予开放、有条件开放、无条件开放三类。无条件开放数据,社会主体可直接通过一体化数据平台获取。
申请有条件开放数据实行限时审批:区数据局自收到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无法直接判定开放权限的,答复期限可延长5个工作日。申请获准后,申请人需与数据提供单位签订开放利用协议及安全保密承诺书。各单位需常态化对开放数据开展清洗、格式转换、更新维护,及时回应社会数据使用需求。
(五)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机制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采取无偿使用与有偿使用相结合模式,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数据实行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行业发展的数据实行有条件有偿使用。运营工作严格落实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要求,运营单位必须建立完备的数据安全防护体系。
办法鼓励市场主体依托合规公共数据开展科研、创新创业、应用开发等活动;利用公共数据形成成果的,应当标注数据来源及获取日期;合规的数据产品可通过正规数据交易平台流通,培育本地数据产业发展生态。
(六)全生命周期数据安全管理
公共数据安全严格执行谁收集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原则,实施分类分级、全流程安全管控。区数据局联合网信、国安、公安、保密等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常态化开展安全风险监测与应急演练。
委托第三方开展信息化系统建设、运维的,必须签订数据安全保密协议,督促第三方履行保密义务。数据汇聚、关联分析过程中若产生涉密、敏感数据,须提前开展安全评估并落实防护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处置风险,并按规定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