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发全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活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德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德人服领办〔2022〕1号)和《<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责任分工方案》(德人服领办〔2022〕2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支持引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一)引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奖励
1.奖励对象。业内权威机构发布的全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00强、中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00强企业。
2.条件与标准。在我区设立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且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及以上的,正常运营1年后,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申报与审定。符合条件的机构向区人社局申报,经区人社局初审后报市人社局审定。
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二)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连续5年给予奖励,其中前3年按其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100%奖励、后2年按50%奖励。具体条件和申报、审定流程,按照市、区有关规定和财力情况确定。
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三)对行业头部、行业领先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办理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企业升规入统奖励。对新进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政府统计的企业,连续一年正常报送统计报表、全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当年全市同行业平均增速的,给予月度入库企业8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予年度入库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二)企业上市奖励。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直接融资发展,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按照市、区金融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市、区金融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牵头单位:区金融局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三)加大人力资源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力度。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力资源行业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我区人才引进有关政策执行。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三、支持园区发展壮大
(一)支持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1.奖励对象。经批准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2.奖励标准。经批准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批准认定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申报与审定。由区人社局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区政府审核通过后报市人社局。
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二)鼓励企业入驻产业园区。给予入驻企业房屋租赁补贴;符合条件的园区入驻企业,按照其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给予奖励。对产业园运营机构按照其招商引资、服务情况及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具体条件和申报、审定流程,按照市、区有关规定和财力情况确定。
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四、培育优质服务品牌
(一)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企业商标首次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二)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奖励
1.奖励对象。新获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企业。
2.奖励标准。新获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申报与审定。符合条件的机构向区人社局申报,经区人社局初审后报市人社局审定。
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五、强化人才引进激励
(一)奖励对象。为我区企业推荐并成功引进领军人才、德阳英才及硕士、博士以上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奖励标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全职引进硕士、博士以上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0.3万元、2万元/人奖励。引进人才经评审被认定为我市领军人才、德阳英才的,分别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0万元/人、5万元/人的奖励。
(三)申报与审核。具体条件和申报、审定流程,按照市、区有关规定和财力情况确定。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六、其他
(一)以上相关奖励或补贴申报所需材料以当年申报通知要求为准。申请机构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二)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负责对奖补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申请机构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套取、虚报、冒领奖补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本方案中享受奖补的机构(企业)涉及的同类型奖补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四)本方案由德阳市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